來自民政部網站消息,為完善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職業(yè)水平評價制度,規(guī)范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評價辦公室制定了《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暫行辦法(試行)》,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工作,確保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質量,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印發(fā)〈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guī)〔2018〕2號)等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是負責評議、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條件的機構,其職責是按照規(guī)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條件,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定申請人的專業(yè)技術水平和能力。
評委會分為全國評委會和省級評委會。
第三條 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評價辦公室負責組建全國評委會。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可組建省級評委會。
第四條 全國評委會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人員的評審工作;省級評委會負責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員的評審工作;駐各地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的評審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也可根據情況委托全國評委會評審。
不具備組建評委會條件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委托全國評委會或其他省級評委會代為評審。
第五條 全國評委會日常工作由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評價辦公室委托中國社會工作學會承擔。省級評委會可以設立評審辦事機構或者指定具備條件的行業(yè)協(xié)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作為辦事機構,由其負責評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評委會由25名以上委員組成,委員主要為社會工作行業(yè)評審專家,應包含社會工作不同專業(yè)領域且數量不少于評委會委員數量的五分之四。
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3名。
全國評委會的委員由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評價辦公室在全國范圍內確定。各省級評委會的委員應以本地區(qū)人員為主(本地區(qū)人員是指現工作單位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人員),且數量不低于評委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每名行業(yè)評審專家最多可同時在兩個評委會擔任委員。
第七條 行業(yè)評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
(二)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yè)道德;
(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責任心強,能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四)專業(yè)技術水平高、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在社會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知名度;
(五)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會工作從業(yè)經歷,或者具有正高級職稱且具有10年以上社會工作教學、科研或實務經歷;
(六)身體健康,能正常參與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委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任。在任期內,評委會組建單位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和人員變動情況,可進行增補和調整。
評委會任期屆滿要及時換屆,組建新一屆評委會時,上一屆的評審委員應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
第九條 評委會根據需要,可按社會工作專業(yè)領域組成若干評議組。評議組組成人員一般為5人及以上的單數,設組長1名。
評議組負責審查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答辯考核、初步評議,提出書面意見提交評委會評審會議評議表決。
第十條 評審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或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人數應當不少于評委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審時,由評議組組長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委員介紹初審意見,所有出席委員在聽取匯報、審閱評審材料、充分討論和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議并表決。
評委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數須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為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評審會議結束后,由主任委員或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當場宣布投票結果。
第十一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結果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全國評委會的評審結果,由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評價辦公室組織公示。省級評委會的評審結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公示。
對公示期間發(fā)現的問題線索,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評議組會議和評委會評審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布。評委會委員應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審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并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評委會委員名單、住址、聯系方式和評審討論、表決情況;
(二)不準擅自接收申請人提交的任何材料;
(三)不答復任何個人、組織對評審情況的查詢;
(四)不得徇私、放寬評審標準條件;
(五)不得有其他有礙公正評審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評審程序和評審紀律,不嚴格執(zhí)行評審規(guī)定和評審條件,不能保證評審質量和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的評委會及其委員、評委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視問題性質和嚴重程度,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