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部分外匯違規(guī)典型案例
2020/7/6 10:19:05 來源:中國企業(yè)新聞網
導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jiān)管,嚴厲打擊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將部分違規(guī)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來自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jiān)管,嚴厲打擊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將部分違規(guī)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深圳市博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筆,金額合計301.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48.7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2:北京金盛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金額合計101.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8.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3:北京籍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月至3月,趙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4筆,金額合計2211.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7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4:海南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2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6筆,金額合計433.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6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5:廣東籍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3月,高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金額合計76.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6:廣東籍鄧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3月,鄧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7筆,金額合計174.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福建籍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8月至12月,鄭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7筆,金額合計15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四川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3筆,金額合計141.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7.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山東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0筆,金額合計4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8.6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湖北籍周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15筆,金額合計54.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64.7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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