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地學者:中央主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正當性權威性無可爭議
導言: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多位內(nèi)地專家接受記者采訪表示,從國家憲制上看,香港特區(qū)實行什么樣的政治制度,從來都屬中央事權。完善香港特區(qū)選舉制度必須在中央主導下進行,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權力、履行責任,正當性無可爭議,權威性不容置疑。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查文曄、陳舒)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多位內(nèi)地專家接受記者采訪表示,從國家憲制上看,香港特區(qū)實行什么樣的政治制度,從來都屬中央事權。完善香港特區(qū)選舉制度必須在中央主導下進行,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權力、履行責任,正當性無可爭議,權威性不容置疑。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王振民表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這決定了香港特區(qū)選舉制度應當也必須由中央決定。
他表示,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在特別行政區(qū)內(nèi)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guī)定”。憲法第六十二條也列明全國人大行使的職權第十四項是“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這里的制度當然包括選舉制度。作為全面規(guī)定香港特區(qū)實行的各種制度的憲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其最終解釋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也說明規(guī)定香港地方選舉制度是國家主權行為,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以國家法律形式?jīng)Q定香港選舉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在香港特區(qū)實行的選舉制度是由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加以確立的。香港作為中央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qū),其選舉是地方性選舉,要服從和遵循憲法和基本法所確定的制度規(guī)定。香港選舉制度主導權和創(chuàng)制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全國人大相關權力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的。
韓大元指出,從實踐看,香港回歸以來,為完善特區(qū)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進行過兩次解釋,對相關問題作出五次決定。根據(jù)香港社會發(fā)展民主的需要,中央在國家層面行使憲制權力,不斷推進香港民主發(fā)展,不斷探索符合香港實際的民主制度。
韓大元還談到中央有關部門此前多次舉辦研討會、座談會,廣泛聽取香港社會各界相關意見建議,并與特區(qū)政府多次溝通。“選舉制度關系每個選民切身利益,受關注度很高,香港社會對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有不同認識,是正,F(xiàn)象。相信凡是有利于推動‘一國兩制’行穩(wěn)致遠、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意見建議,中央都會高度重視、充分吸納。”他說。
韓大元認為,決定草案說明中提出采取“決定+修法”的方式,這充分體現(xiàn)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精神,有利于凝聚香港各界共識,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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