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
2023/7/17 11:17:33 來源:中國企業(yè)新聞網
導言:《通知》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分為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和存在義務人并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的“企業(yè)存量采礦用地”。
據自然資源部網站消息,近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對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有關要求,規(guī)范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工作。
《通知》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分為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和存在義務人并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的“企業(yè)存量采礦用地”。對于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按照“誰實施、誰負責”原則;對于企業(yè)存量采礦用地,按照“邊開采、邊治理”原則,實施復墾修復。
《通知》強調,嚴把復墾修復質量關,特別要確保復墾修復形成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質量達到土壤環(huán)境質量要求和相關安全利用標準。實施復墾修復項目,應對合法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復墾修復項目實施前,應對存量采礦用地性質進行核實,并對復墾修復后地類、面積和質量進行核定。同時,加強復墾修復驗收后跟蹤管理,及時跟蹤核實項目區(qū)地類變化情況,涉及農用地面積減少的,應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騰退指標。
《通知》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采礦企業(yè)提出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縣初驗、省級終驗的程序開展。涉及新增耕地擬用于占補平衡的,按照補充耕地驗收有關要求同步開展補充耕地驗收。
為保障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全流程、可追溯管理,《通知》規(guī)定,在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項目批準后3個月內、企業(yè)存量采礦用地項目驗收申請前、各類項目復墾修復竣工后、項目復墾修復驗收時,均應通過全國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信息系統(tǒng)完成相關信息填報。
《通知》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推動建立統(tǒng)一、公開的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騰退指標庫和交易平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復墾修復的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監(jiān)管;有關支撐單位要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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